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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捷聯字第1103020775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點條文;刪除第10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110. 09.29 修正)》 一、本次修正係本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下稱發包中心)110 年 8 月 25 日 府授工聯字第 11030149772 號函通知,該中心已納入工務局正式編制,爰配合 修正本作業程序之發布名稱及第一點中「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為「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並刪除第十點發文名義,以符合現行作業 程序。 二、本修正案業經本府捷運工程局 110 年 9 月 15 日第 411 次局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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