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110.03.29 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中心(以下簡稱發包中心)為落實公開透明開放政府理 念,秉持以公開、透明、廉潔、效率為原則,提高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 運局)有關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委託代辦之效率,並確保招商品質,於 105 年 5 月 25 日府捷聯字第 10531227800 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聯合採購發包 中心協辦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作業程序」,以規範發包中心與捷運局間協同 運作及執行作業分工。 二、前揭作業程序訂頒至已近 5 年,相關作業模式已有調整,爰修正本作業程序,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二點: 1.申請投資書件一詞改為申請書件。 2.因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啟封會議已無分階段辦理,爰刪除各階段一詞及 相關說明。 3.因近期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評選會議場地皆安排至捷運行政大樓,爰刪 除評選一詞。 (二)第七點: 因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啟封會議已無分階段辦理,爰將各階段一詞修改為 申請書件。 (三)第八點: 因土地開發投資人甄選案件啟封會議已無分階段辦理,爰刪除各階段一詞。 三、本修正案業經本府捷運工程局 110 年 3 月 17 日第 405 次局務會議通過。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4-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捷聯字第1103006290號函修正第2、7、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