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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4-30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工字第1143019849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14年4月7日生效
  • 《「臺北市補助新創團隊海外參與創業計畫申請須知」廢止總說明(114.03.14 廢止 )》 一、為鼓勵臺北市新創團隊積極拓展國際視野,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 局)辦理「臺北市補助新創團隊海外參與創業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本計 畫申請須知(原名稱:臺北市補助創業團隊出國參與創業計畫申請須知)前以一 ○五年五月二十日府產業工字第一○五三○三一六一○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點 ,為求本須知更臻周延,迄今共修正三次,最近一次修正於一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補助本市具潛力之新創團隊進駐海外加速器、參與國際創業活動或育成中心培 訓課程,協助新創團隊與國際接軌。 二、然查本局「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補助本市工商團體及廠 商透過參與國際展覽或相關貿易活動,協助廠商爭取海外訂單,及「臺北市推動 新興產業發展計畫」自一一二年起透過組團的方式帶領新創團隊參與國際新創展 會,幫助新創團隊探索國際市場,尋找策略合作與資金支持,進一步推動全球佈 局。 三、因本計畫與本局「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及「臺北市推動新 興產業發展計畫」以組團的方式帶領新創團隊參與國際新創展會立意相似,且依 「臺北市政府法規及行政規則整理管制作業要點」第五點(略以):「本府各機 關檢視及整理行政規則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廢止 (停止適用):…4.同一事項已訂有新的行政規則替代者。…。」,經評估本計 畫已無存續必要,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者,…;不再適用時,應以令 發布「廢止」…」,廢止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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