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支給基準(110.04.29 修正)》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支給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於一百零 五年六月二日經臺北市政府核定發布,嗣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修正發布。 為提升行政效率及營運績效,激勵同仁,落實提成獎金核發具鑑別度,爰擬具本基準 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修正首長、副首長獎金減發比例,並增加秘書減發獎金比例,不列入評比對象。 (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一款) 二、增訂考核當年度離職者不列入評比及明訂減發標準。(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二款) 三、修正按成績排序加發級距比率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二十五,分別加發百分之六、 百分之四及百分之二。(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款) 四、增訂具有提升行政效率及營運績效之績優表現者,首長得以百分之十為上限加發 激勵獎金。(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七款)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人給字第110300347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