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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給字第10512421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點;並溯自105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支給基準總說明(105.06.02 訂定) 》 壹、訂定目的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本處)原係依據「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營業績效 考核獎金核發要點」辦理發給員工營業績效獎金。惟行政院一○三年十月二十七 日院授人給字第一○三○○五一一六六號函核定「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 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以下簡稱高雄市動質所獎金支給要點),並 以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處給字第一○三○○五四三三○號函請臺北市政府 參酌高雄市政府做法,就本處核發獎金之相關規定配合研議調整,並將檢討結果 函報行政院核議。 案經本處擬訂「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以下簡稱 臺北市動質處獎金支給要點)草案,並經臺北市政府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府授 人給字第一○四一一九○八九○○號函報行政院核辦。 行政院審酌臺北市動質處獎金支給要點草案內容與高雄市動質所獎金支給要點內 容,大致雷同,為使該等機構員工獎金有統籌性規範,並適用公平一致,爰參酌 本處與高雄市動質所獎金支給要點內容,於一○五年一月十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 ○五○○三○四七五一號函訂定「直轄市政府動產質借機構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 金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支給要點),並溯自一○五年一月一日生效。另臺北市 政府於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府授人給字第一○五一○二四六六○○號函以,自 支給要點生效日起停止適用「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營業績效考核獎金核發要點 」,並請本處儘速訂定獎金支給基準及減、停發規定報府核辦。 基上,為提升本處行政效率及營運績效,激勵員工士氣,特依「直轄市政府動產 質借機構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第五點規定,擬具「臺北市動產質借 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支給基準」。 貳、本基準共計三點,其重點如次: 一、訂定本基準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及及獎金發給之意旨。(第一點) 三、訂定獎金核發標準。(第二點) 四、訂定獎金停發規定。(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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