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支給基準第二點修正總說明(106.03 .02 修正)》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支給基準」(以下簡稱本支給基準) 經臺北市政府於一○五年六月二日府授人給字第一○五一二四二一四○○號函核定。 依「直轄市政府動產質借機構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略以,提 成獎金支給原則,係按員工實際在職日數之比例發給。 實務上,服務未達一年者不列入排序,致未考核渠等在職期間之績效,顯未符獎金依 個人績效核發之精神,爰擬具本支給基準第二點修正條文,刪除第二款「當年度服務 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列入排序」,而併同辦理考核。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25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支給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給字第106045495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