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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10)北市財人字第1103021165號函修正全文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業務考核要點(110.05.31 修正)》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業務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由臺 北市政府財政局核定發布,嗣於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修正發布。 配合臺北市政府一百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府授人給字第一一0三00三四七0號函修正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支給基準」第二點,及落實考核成績 核實評定,俾個人績效考核更具鑑別度,爰修正本要點規定,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增訂秘書及考核當年度離職者不列入評比,並將現行第九點考核總成績說明併入 本點。(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修正第六點提高個人獎勵占比,及刪除環境整潔評比。(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為避免重複計算非黃金類質借推行績效,刪除非黃金類質借各分處排名加發基準 ,及修正櫃員排名加分項目。(修正規定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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