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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6)北市財人字第106319909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質借業務考核要點修正說明(106.03.21 修正)》 依「直轄市政府動產質借機構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略以,提 成獎金支給原則,係按員工實際在職日數之比例發給。 實務上服務未達一年之員工不列入排序,致未考核渠等在職期間之績效,顯未符獎金 依個人績效核發之精神,臺北市政府前以 106 年 3 月 2 日府授人給字第一○六 ○四五四九五○○號函核定修正「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基準 」第二點條文,刪除第二款「當年度服務期間未達一年者不列入排序」,而併同辦理 考核。 基上,為配合「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核發基準」第二點修正,爰 修正本考核要點第二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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