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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732464200號令修正發布第2、7~9點條文;並自107年4月25日生效
  • 《臺北市建築物水質檢測及給水內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10 7.04.12 修正)》 本市建築物自來水管的材質,隨著時代與技術的演進,而有不同的材質如鉛管、鑄鐵 管、塑膠管與不銹鋼管,其中鉛管因具耐壓性及延展性,而於民國六十八年以前被普 遍採用,而自來水配水管係以建築物總表做為分界,總表以外為給水外線,屬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施作管理,總表以內為給水內線為住戶自行維護部分。 本府為加速推動建築物給水內線鉛管更新,鼓勵市民將現有鉛管更新,業已訂定臺北 市建築物水質檢測及給水內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為使市民便於申請鉛管更新補助, 放寬申請資格簡化市民申請手續,未成立管理組織或已成立管理組織未報備者,專有 部分得由該棟欲更新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委任一人代理提出申請,共用部分由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決議推派之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申請人,以加速更換建物內鉛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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