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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都建字第106325866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點;並自106年6月16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建築物給水內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建築物水質檢測及給水內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
  • 《臺北市建築物水質檢測及給水內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06.05.31 修正)》 本市建築物自來水管的材質,隨著時代與技術的演進,而有不同的材質如鉛管、鑄鐵 管、塑膠管與不銹鋼管,其中鉛管因具耐壓性及延展性,而於民國六十八年以前被普 遍採用,而自來水配水管係以建築物總表做為分界,總表以外為給水外線,屬臺北自 來水事業處施作管理,總表以內為給水內線為住戶自行維護部分。 本府為加速推動鉛管汰換,鼓勵住戶將現有鉛管更新,業已訂定臺北市建築物給水內 線鉛管更新補助要點,為協助本市老舊建物住戶釐清給水內線是否使用鉛管之疑慮, 增訂補助水質檢測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如對水質有疑慮,得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申請水質檢測補助,由本府補助檢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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