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運用要點修正說明(106.08.25 修正)》 為應實務運作需要及規範適用周延性,依據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委員會 1 06 年第 2、3 次會議決議,修正本運用規範名稱、第三、四點部分文字及第六點、 第七點內容用語、因公受傷未住院者核發額度、辦理抵充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安全濟助金管理運用「規範」名稱,配合同性質相關規定統一修正為「要點」。 二、第三點第二項部分文字「捐款在本府市庫」修正為「捐款應在本府市庫」,表明 執行之義務,意旨不變。 三、第四點第二項部分文字「學生」修正為「學員生,」,「視同現職消防人員」修 正為「比照消防人員」,含括警校支援消防勤務人員,意旨不變。 四、第六點修正部分: (一)第一項: 1.「出院後」修正為「事故發生後」,以明確申請時效起算點。 2.「向服務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務單位轉送本局……提經局長(主任委員)核 可後」修正為「,經服務或徵調單位向本局……經局長(主任委員)核可後 」,以明確申請對口單位及流程。 3.第一款部分文字「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修正為「醫療診斷證明書」,以含 括規範因公受傷未住院者,並刪除「正本」限制。 4.第二款「查案報告書」修正為「查案(勤)報告或便箋」,以符實務文書名 稱。 5.第五款「其他經委員會要求提供之資料」修正為「其他因公傷亡相關資料」 ,以明確規範檢附資料性質。 (二)第二項「申請人為第九點第二項所定人員者,應由其所屬學校依本規範規定申 請」予以刪除,以簡化支援人員申請流程,其後項次依序前移。 (三)第三項改列第二項,部分文字「提出申請,」修正為「提出申請者;」;「屆 期」修正為「逾期」;「得駁回」修正為「駁回」,意旨不變。 (四)第四項改列第三項,「本局依第一項規定先行撥發之濟助金,經提委員會追認 決議增加發給額度時,由本局依核發程序追加發給。如經委員會決議不予追認 或減少發給額度時,由本局通知申請人或領取人於一個月內將差額全數繳回」 ,修正為「發生事故後,本局得先行撥發濟助金,再提請委員會追認,經委員 會決議應增減發給額度或不予核發者,由本局核發差額或通知申請(領取)人 於一個月內將差額全數繳回」,以符合實際運作需要。 (五)原第七點第六項移列第六點第四項,「前第五點及第六點各項特殊情形」修正 為「遇有特殊情形者,經依本要點提報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依決議事項辦理」 ,刪除第五點有關濟助對象、申請次數限制特殊情形之例外適用,僅對第六點 申請核發過程遇特殊情形時,如:確有困難無法檢附相關文件、於事故發生後 三個月內申請或於一個月內將差額全數繳回等,得提會審議處理。 五、第七點修正部分: (一)第一項第三款第 5 目受傷未住院者,發給金額由「一千元至三千元」調高修 正為「二千元至一萬元」,以符實務運作需要。 (二)第二項部分文字「比照」修正為「準用」,意旨不變。 (三)第三項部分文字「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修正為「公教人員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以明確法規名稱。 (四)第四項「濟助對象如自受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 或死亡者,按加重之失能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濟助金」修正為「濟助對 象已領受濟助金,於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因同一事故加重傷亡程度者, 按加重之發給標準補發其差額」,略修改用語,意旨不變。 (五)第五項「僅發給不足委員會核定濟助金之差額;已達核定濟助金者,不再發給 」冗長重複文字刪除。 (六)修正辦理抵充規定: 1.原第六項文字移列第六點第四項。 2.本濟助金自設立以來核發總額約 1,375 萬元,已逾政府曾挹注之 1,000 萬元,現行濟助金來源均為民間捐款。 3.本濟助核發精神旨在於即時慰問,以激勵士氣,照護家屬。事故發生後,各 級長官於第一時間前往慰問,預借先行撥發濟助金,幫助因公受傷同仁或其 家屬,醫療照護之需要。 4.另其他有政府經費挹注成立之各類財團法人基金,雖屬同性質濟助金,惟申 請審核時程較久,且其審酌核發之額度,爰逕入各申請人或家屬帳戶,本局 事前無從預見,事後難以控管辦理抵充,如因統案核發額度超過本濟助金核 發上限,需依規辦理抵充,嗣後向相關人員或家屬索回本局先行撥發之本市 濟助金,除徒增困擾,且失長官即時關照美意,亦違人情事理。 5.僅「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有同性質濟助金需辦 理抵充之規定,且其核發之安全金,均先行撥入本局帳戶轉發,如有逾核發 額度情形,本局得於核撥帳戶內逕予辦理抵充。準此,爰於第六項增訂「但 其他同性質濟助金核發總額達本濟助金核發上限時,本局先行撥發之濟助金 ,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核給額度內抵充, 其無餘額抵充時,經提報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依決議事項辦理。」之內容, 以符實務運作需要。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4-05-3005
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運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6)北市消督字第10636592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4、6~9點條文;並溯自106年7月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運用規範;新名稱:臺北市消防人員安全濟助金管理運用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