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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7-04-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5)北市運綜字第10531418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溯自98年8月19日起生效
  • 《臺北市客運轉運站補貼房屋稅作業注意事項總說明(105.08.17 訂定)》 為鼓勵發展大眾運輸,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對於臺北市客運轉運站經營業者之房屋稅進 行補貼,並依臺北市客運轉運站費率審核作業要點審核費率時扣除房屋稅成本,以降 低客運業者使用轉運站之費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依臺北市議會審議一○三年度臺 北市地方總預算案議決交通委員會所屬部門第八款第四項附帶決議:「市府應取消未 來新設轉運站之房屋稅補貼」,爰轉運站房屋稅之補貼僅限市府轉運站及臺北轉運站 。 本注意事項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注意事項之立法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本注意事項之補助對象及範圍(第二點)。 三、明定申請房屋稅補貼之資格條件(第三點)。 四、明定轉運站經營業者申請房屋稅補貼之應備文件(第四點)。 五、明定本處辦理房屋稅補貼之作業時程(第五點)。 六、明定轉運站經營業者違規不實之處理方式(第六點)。 七、明定房屋稅補貼之預算編列(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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