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制定總說明(105.08.31 制定)》 一、除草劑雖可協助農業生產,但相較於其他農藥僅在農地使用,除草劑則普遍用於 住宅區、路邊水溝、公園或河川旁清除雜草等,尤其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巿)人 口密度居全國之冠,使用時造成的逸散更會污染民眾的生活空間,為減少除草劑 流布於本市非屬農業用地上,直接或間接影響空氣、水體及土壤品質,爰基於預 防及管制之精神,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九款:「下列各款為直轄市自 治事項:……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一)直轄市衛生管理。(二 )直轄市環境保護。」之意旨,制定「臺北市除草劑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以下 簡稱本自治條例),以彌補現行農藥管理法之不足,藉由加強農藥販賣業者責任 ,導入環境用藥管理精神,嚴格管制除草劑之購買及使用,防止除草劑不當使用 ,避免水資源污染及危害生態環境,俾維護本市市民健康及生活品質。 二、本自治條例共計十一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第二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本自治條例所稱除草劑之定義。 (四)第四條明定本市禁止使用除草劑之土地範圍。 (五)第五條明定農藥販賣業者販售除草劑應遵守事項。 (六)第六條明定本自治條例所稱農民資格之定義及應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第七條明定環保局得進行稽查及令土地所有人或除草劑使用人提出說明。 (八)第八條明定除草劑之使用違反第四條規定之處罰。 (九)第九條明定農藥販賣業者販售除草劑時,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 (十)第十條明定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七條所定行政檢查之處罰 。另為加強環境生態保護,明定行政機關或公法人違反者,加倍處罰之規定。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 三、本案業經臺北巿議會第十二屆第三次定期大會第九次會議(一○五年六月一日) 三讀審議通過。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6-1006
自治條例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31387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