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訂定說明(105.10.05 訂定)》 (一)本市各社區大學每年招生兩期,每期以上課十八週為原則,並由社區大學自行 視發展需要規劃開設各類課程。查社區大學課程分為一般性課程及專案性課程 ,一般性課程係依據黃武雄教授倡議及籌設全國第一所社區大學(文山社區大 學)所創立的課程分類,並沿用至今,分為學術、社團活動、生活藝能等三大 類,並由各社區大學依三大類課程開設原則自行開設之;專案性課程則係指為 配合政府政策之宣導,以及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 (二)本市社區大學發展至今,課程發展已漸趨成熟,為提供市民系統化的學習內容 引導,以符合成人學習的系統組織原則、建立社區大學的整體特色及提升課程 教學之品質,近年來各社區大學配合中央及本府社區大學政策發展趨勢,並依 校務發展需要、社區民眾需求及地方特色,規劃開設相關學程,惟本府對社區 大學學程尚未訂定一致性之內涵及審查程序。 (三)為促進社區大學課程發展,教育局前以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北市教社字第 ○九五四○一六九六○○號函訂定「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開設要點」,作為本 市十二所社區大學課程開設及審查之規範。惟依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制定公布 之臺北市社區大學自治條例(下稱本自治條例)第九條規定:「社區大學應設 置課程審查委員會,依社會需要及民眾之需求,規劃開設各類課程及學程,並 經教育局核准後實施。(第一項)前項課程及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由教育局 定之。(第二項)」上開第二項規定雖授權教育局訂定課程及學程開設及審查 辦法,然因社區大學課程及學程開設及審查事務,涉及外部法律關係,宜由本 府訂定自治規則作為規範較為適當,爰擬訂「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 及審查辦法」草案。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8-4018
臺北市社區大學課程與學程開設及審查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533700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