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原住民長者樂活禮金發給要點總說明(105.09.29 訂定)》 壹、訂定背景 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 、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第二 十六條「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 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為能讓原 住民族傳統敬老美德可以流傳,故持續發給長者樂活禮金實屬必要。 另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一○三年臺灣原住民族經濟狀況調查報告」本市原住民族 家庭總收入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整,相較行政院主計總處「一○ 三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本市家庭所得收入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 玖元整落差甚大。為能讓原住民長者可以受到尊重,感受社會關懷,配合本市娜 魯灣文化節活動,發放原住民長者樂活禮金,特訂定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 員會原住民長者樂活禮金發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草擬經過 本市「臺北市重陽節禮金致送作業須知」業於一○五年九月一日刊登臺北市政府 公報一○五年第一六六期,參考前開行政規則訂定本要點。 參、本要點架構及訂定重點 本要點內容涵蓋訂定依據、對象、金額、發給作業程序、補發方式及行政處分撤 銷及溢領返還等。 肆、本要點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訂定之依據(第一點)。 二、本要點發給對象(第二點)。 三、本要點發給金額(第三點)。 四、本要點發給作業程序(第四點)。 五、本要點發給時間及名稱將以每年公告方式辦理(第五點)。 六、本要點補發截止日期及方式(第六點)。 七、本要點行政處分撤銷及溢領返還(第七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5-3008
臺北市原住民長者樂活禮金發給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05307642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5年10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