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111.02.24 修正)》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於 105 年 10 月 14 日以北市捷秘字第 10530008200 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 屬各工程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下稱本要點),沿用迄今。 今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法務局為協助本府各機關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事項 ,以健全本府整體個人資料之管理功能,謹擬具「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訂定個人資料 保護管理要點參考範本及指引(以下簡稱「參考範本及指引」)草案」,經「臺北市 政府資料治理委員會大會」審議通過,嗣於 110 年 11 月 17 日以府授法二字第 1 103049980 號函頒本府各機關參考辦理,俾供本府各機關有所遵循。 為此,爰依法務局所頒前揭「參考範本及指引」所示各項指導原則,遂有重新檢討大 幅修正現行本要點之必要,舉凡:1.本府各級機關原則上均應自行訂定所適用之個人 資料管理要點、2.「機關名」中不宜出現「暨所屬機關」之用語、3.本局設置個人資 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4.設置機關層級專 人 1人,由主任秘書擔任,綜理個人資料 保護業務等規定,均將納入本要點修正範疇,俾臻完備。 本要點本次修正,除將 1.「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個人資料保 護管理要點」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及 2.新 增本要點各章節名稱以符合法規形式外,並大幅修正相關條文內容規定,為免繁複, 謹簡要說明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共 8 章節名稱:分別為「壹、總則」、「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參、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肆、機關間個人 資料交換運用之內部管理程序」、「伍、當事人權利之行使」、「陸、委外監 督」、「柒、個人資料風險評估及安全維護」、「捌、附則」。 (二)增訂本要點法源依據、適用範圍及適用對象。(修正規定第一、二點) (三)修正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置機關層級專人、各單位指定專人及任務規定。 (修正規定第三~七點) 1.修正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及小組任務。 2.設置機關「專人」:設置機關層級專人(PM)1 人,由小組召集人兼任,綜 理個人資料保護業務,督導政風室辦理年度稽核及法制課法令解釋等作業。 3.各單位設置「專人」:由各單位副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擔任,並明定「專人」 任務。 (四)修正本要點第六點至第十四點個人資料蒐集、處理之規定: 1.將本要點現行第六點、第七點規定合併移列於修正要點第八點,並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規定第八點) 2.將本要點現行要點第八點、第九點規定合併移列於修正要點第九點,並酌作 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九點) 3.本要點現行第十點,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點) 4.將本要點第十一點至第十四點規定,移列於第十七點至第二十點,並酌作文 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七點至第二十點) (五)增訂第十一點至第十六點及第二十一點至第二十三點規定。 1.增訂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符合「法定職務」、「依法受委託執行職務」或 「經當事人同意」,並於蒐集時註明蒐集之特定目的項目及代號。(修正規 定第十一點) 2.增訂個人資料當事人為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應注意程序。(修正 規定第十二點) 3.增訂優先考慮以去識別化或經遮蔽之個人資料為處理或利用。(修正規定第 十三點) 4.增訂准許特定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5.增訂個人資料檔案屬檔案法所稱之檔案者,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應依檔 案法相關規定辦理。(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6.增訂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修正規定 第十六點) 7.增訂個人資料如有更正或其他異動情形,應建立機關間或單位間之聯繫協調 機制,以維持整體資料之正確性。(修正規定第二十一點) 8.增訂依規定刪除之個人資料,應檢查是否達到資料無法還原或再組合之程度 。(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9.增訂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應確認法令限制及他國(境)對個人資料保護法令 要求,並為適當保護措施。(修正規定第二十三點) (六)增訂本局與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交換運用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修正規定第 二十四點至第二十六點) (七)修正本要點現行第十六點至二十一點,當事人權利行使之規定。 1.將本要點現行第十六點、第十七點、第二十點規定合併移列於修正要點第二 十七點,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二十七點) 2.將本要點現行第十八點移列至修正要點第二十八點,並酌作文字修正。(修 正規定第二十八點) 3.將本要點現行第十九點移列至修正要點第二十九點,並酌作文字修正。(修 正規定第二十九點) 4.將本要點現行第六點第二項移列於修正要點第三十點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 正。第二項明定應於官網個人資料保護專區,註明聯絡客訴聯絡方式。(修 正規定第三十點) (八)增訂各單位研擬業務委外招標文件時,應就委外範圍擬定投標廠商須具備個人 資料保護管理能力及履約期間、契約終止、解除或屆滿時,機關之監督規定。 (修正規定第三十一點至第三十三點) (九)修正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遵循之法令規定,本要點現行第二十二點至二十四點 ,合併移列至修正要點第三十四點。(修正規定第三十四點) (十)增訂個人資料盤點、風險評估、日常風險控管與修正個資事件發生後之應變及 復原措施。(修正規定第三十五點至第四十二點) (十一)增訂配合法令及實務需求,於訂定後持續修正、優化本要點規定內容。(修 正規定第四十三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5-05-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1)北市捷秘字第111300396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4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暨所屬各工程處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