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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4-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3)府授研服字第11330032151號函修正第4、9點條文及第7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113.03.21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能迅速、確實及有效使用陳情系 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提供服務,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函頒訂定「臺北市政府單 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以供各機關參照遵行;後續亦配合各項流程精進及系統優化 ,經歷多次修正,其中包括兩次函頒更名,分別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修正為「臺 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以及於一百十二年九月六日修正為「臺北市陳情系統 作業程序」。 本府為持續精進本市陳情服務及保障陳情人權益,爰修正部分規定及附件。本次修正 重點如下: 一、於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職責增列「對於各機關滿意度調查及案件處理成效 辦理年度獎懲作業」。(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明列非屬本府管轄權案件之分辦原則,並增列得免經案件閱覽程序之情形,以符 實務需要。(修正規定第九點) 三、為有助提醒陳情人瞭解相關權益與責任,修正機關回復本系統相關範例,於結尾 語提供個資洩漏之舉報管道;並另增「查無陳情人所陳述之情事」範例。(修正 第七點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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