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修正說明(108.07.19 修正)》 為使本府各機關能迅速、確實及有效使用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提 供服務,本府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函頒訂定「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 」,供各機關參照遵行。 本系統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正式上線後,持續滾動優化系統功能,提供民眾及本 府各機關更優質的操作介面及使用環境。因應系統定名為「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 爰修正作業程序名稱為「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另考量作業機制歷經上線 與優化,部分處理流程與原規劃稍有不同,爰修正部分規定,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名稱變更:配合本作業程序名稱變更,修正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個資遮罩流程:因應本系統與新公文介接、回拋功能正式上線,調整個資遮罩流 程及時效。(修正規定第六點) 三、個資申請及遮罩規定:配合本府各機關辦理陳情案件之需求及保護陳情人個人資 料,新增申請陳情人個資之規定及個資遮罩之處理原則。(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民眾查報事項檢附照片者之處理原則:為提升本府為民服務品質,機關處理民眾 查報事項有檢附照片者,宜提供改善前後照片,以資佐證。(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改分或代為立案核定層級及處理時效:考量機關實際改分或代為立案作業流程, 修正核定層級人員及改分或移文之時效。(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滿意度調查之處理原則:為了解民眾對本府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相關意見 ,作為提升服務品質之參考,新增滿意度調查之處理原則。(修正規定第六點) 七、統計分析及提報作業事項:為強化機關自主管理及落實三級管考精神,修正統計 分析內容及提報作業事項。(修正規定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4-2029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研服字第1083018286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6、8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