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111.01.19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能迅速、確實及有效使用臺北市 單一陳情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提供服務,本府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函頒訂定 「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供各機關參照遵行。 本系統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正式上線後,持續滾動優化系統功能,提供民眾及各 機關更優質的操作介面及使用環境。因應系統定名為「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本府 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函頒修正作業程序名稱為「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 。 為使規定體系分明、強化本府研考會管考機制、配合系統優化功能,使機關間聯繫更 為順暢,爰修正部分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強化本府研考會管考機制:為落實三級管考精神,新增本府研考會督考各機關之 職責。(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為使規定體系分明將原第六點各款次號調整至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第九點 、第十點及第十一點,並分項說明。 三、簡化法規內容:因陳情案件之時效及迭次陳情、大量陳情及匿名陳情等處理作業 規定,已訂定於「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為避 免法規疊床架屋,刪除相關條文。(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案件分辦疑義之協調作業:修正案件分辦疑義之作業規定,機關收文人員可透過 系統聯繫溝通,倘機關間針對分案疑義進行逐級協調,至主任秘書協調仍無共識 時,可透過本府研考會主任秘書輔導協商,協助機關進行案件權屬認定,提升行 政效率。(新增規定第九點) 五、為了解本府各機關同仁意見,要求機關處理「反映公務相關意見系統(IRS)」 通報案件,須提供滿意度調查問卷,作為提升服務品質之參考。(新增規定第十 點) 六、個資申請及遮罩規定:配合本府各機關辦理陳情案件之需求及保護陳情人個人資 料,修正申請陳情人個資之說明及去識別化之處理原則。(新增規定第十一點、 修正規定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4-2029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03027033號函修正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