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111.06.30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能迅速、確實及有效使用臺北市 單一陳情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提供服務,本府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函頒訂定 「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並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函頒修正作業程 序名稱為「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供各機關參照遵行。 為使規定體系分明、強化本府研考會管考機制、配合系統優化功能,使機關間聯繫更 為順暢,最近一次為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九日函頒修正。 現為配合數位儀表板上線及加強本府各機關重視不滿意案件,爰修正部分規定,本次 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配合本府數位儀表板上線,新增本府各機關研考人員之職責,強化各機關自我 管考機制。(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配合新增附件一及明確規定陳情案件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調整相關 文字。(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為加強本府各機關重視民眾反映不滿意案件,修正不滿意案件執行「退回續辦」 的評估檢視流程,由機關承辦人員與研考人員共同檢視,如有意見不同時,由機 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不含一級單位主管)裁定是否再次回復,以嚴謹作業 程序。並新增退回續辦案件須再次進行滿意度調查作業,以了解及檢討案件回復 改善情形。(修正規定第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4-2029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13013087號函修正第3、7、10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