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111.08.04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能迅速、確實及有效使用臺北市 單一陳情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提供服務,本府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函頒訂定 「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並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函頒修正作業程 序名稱為「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供各機關參照遵行。 為配合本府數位儀表板上線、強化各機關自我管考機制,並針對民眾不滿意案件是否 再次回復進行較為嚴謹之評估程序,最近一次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函頒修正。 為配合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十點修正,爰同時修正本作業 程序附件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將機關回復範例之存查案件類型 -「迭次陳情」調 整為「一再陳情」。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4-2029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研服字第1113016020號函修正第7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