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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4-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研服字第1123007515號函修正全文15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修正總說明(112.03.31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能迅速、確實及有效使用臺北市 單一陳情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提供服務,本府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函頒訂定 「臺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並於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九日函頒修正作業程 序名稱為「臺北市單一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供各機關參照遵行。最近一次為一百十 一年八月四日函頒修正,配合本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十點修 正,將本作業程序附件二之機關回復範例文字由「迭次陳情」文字調整為「一再陳情 」。為配合本府推動單一陳情系統導入單一身分驗證入口功能,並強化民眾不滿意案 件之評估作業及預警通報作業成效,爰修正部分規定及附件,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新增本系統導入單一身分驗證入口功能說明及機關向本府研考會提報僅接受本府 單一身分驗證入口進行案件登錄之要件。(修正規定第六點) 二、明列經單一身分驗證入口登錄案件已無須再行驗證陳情人真實姓名。(修正規定 第七點) 三、修正得免附滿意度調查表情形,包括刪除不符案件辦結及調整為非以陳情人身分 判斷免附滿意度調查表之情形。(修正規定第十點) 四、將不滿意案件評估作業獨立規定,並新增有關首辦及退回續辦案件之不滿意評估 時限。(增訂規定第十一點) 五、新增本府各機關研考人員之職責,強化各機關自我管考機制。(修正規定第十四 點) 六、新增本府各機關自建系統的限制規定,以符案件管考及資料整合作業。(增訂規 定第十五點) 七、調整機關收到預警通知信件後自主檢討及雲端通報時限、明確機關核稿人員及應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之連續預警週數。(修正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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