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精神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修正總說明(114.09.05 修正)》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精神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於一百 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生效。配合精神衛生法於一 百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並於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爰修正「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精神衛生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精神衛生法全文修正,修正本基準裁罰項目與統一裁罰基準(修正條文第三 點附表)。 二、配合精神衛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明訂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 媒體業者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之處罰對象(修正條文 第四點)。 三、配合精神衛生法全文修正,酌調本基準對應條文(修正條文第五點與第六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3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北市衛心字第114313043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自公報刊登日114年9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