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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消防類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05046058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總說明(105.12.06 訂定)》 由於部分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設施,設置地點需穿越或鄰近民眾居住區域 ,鑑於近年因氣候異常,天然災害頻繁,導致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災害增 加,而災害發生時,對國民身體、生命及住居安全造成危害並影響其基本生活,是以 ,災害救助金之發給,成為災民維持災後基本生活水準之重要生活扶助之一,爰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 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二、災害救助之種類。(第三條) 三、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之認定標準,並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個 案情形予以認定。(第四條) 四、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與災害救助金應予繳回及扣除核發之情形。(第五條) 五、同一期間發生複合型災害事件,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 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災害救助法規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第六條 ) 六、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及其排除條件。(第七條) 七、災害救助金發放單位及經費預算來源。(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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