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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10-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6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630226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辦法訂定說明(106.01.26 訂定)》 一、按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動保處得獎勵或補助辦理宣導保 護動物、尊重生命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等業務績效優良之各級學校、獸醫師公會 、民間動物保護團體及其他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第一項)前項獎勵補助 辦法,由動保處定之。(第二項)」該條文授權動保處訂定獎勵補助事項之辦法 。 二、為保護動物,締造人與動物和諧關係,針對學校、獸醫師公會、民間動物保護團 體及其他寵物產業相關團體或公會,於臺北市轄內辦理宣導保護動物、尊重生命 教育及正確飼養觀念之各類宣導活動,例如學術研討、國際交流或文宣教材開發 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予以補助經費或給予獎勵,爰依前開自治條例 之授權,擬具「臺北市動物保護獎勵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 三、本辦法共十六條,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一條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二)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 (三)第三條明定申請補助對象。 (四)第四條明定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動保處)每年度公告申請補助案件 之受理期間及經費額度。 (五)第五條明定申請補助案件應檢具之文件。 (六)第六條明定申請補助案件之補助金額上限、自籌款及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 之程序事項。 (七)第七條明定申請補助案件應備文件不全之補正、審查之期限及審查結果之通知 。 (八)第八條明定審查小組之組成。 (九)第九條明定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查事項。 (十)第十條明定受補助者配合監督考核義務。 (十一)第十一條明定補助案件之核銷及應檢具之文件。 (十二)第十二條明定撤銷或廢止補助處分之情形。 (十三)第十三條明定獎勵對象及方式。 (十四)第十四條明定經費預算編列。 (十五)第十五條明定相關書表格式由動保處定之。 (十六)第十六條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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