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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北市資人字第1133006623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停止適用總說明(11 3.06.11 停止適用)》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自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並經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及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 四日兩次修正。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名稱修正為 「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動部並於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 細則」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以及修正「工作場所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 施準則」。 另勞動部於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函送修訂「僱用員工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及「僱用員工五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 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範本,前開相關條文內容大幅修正,經全面檢討後,本 要點自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停止適用,另行訂定「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工作場所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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