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4-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資訊局(111)北市資人字第11130146881號函修正第1、5~8、15、16點條文;刪除第22點條文條號;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總說明(111.11 .14 修正)》 本規定)於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並經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四日修正。依勞動 部一百零九年四月六日勞動部勞動條四字第一○九○一三○○二九號令修正發布之工 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修正總說明略以 ,為保障受僱者或求職者之申訴權益,避免受僱者顧及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而心生 害怕或直接離職,爰增訂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準則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應明定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 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另依本府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七日府授 社婦幼字第一一一三○九四○二四號函略以,建議本府各機關(構)依行政院「消除 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第三十四號至第三十七號一般性建議法規檢視專 案審查小組會議」紀錄之決議事項,就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相關法規,明訂更 具積極性之措施,爰配合本函說明之具體作法建議,於本規定第七點增訂「對身心障 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規定。本次部分條文酌作文字修正,並刪除第二十 二點奉局長核定公布後實施之贅語,餘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局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專線電話、電子信箱。增訂雇主為性騷擾行為人時 ,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外,亦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修正規定第五點) 二、增訂「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