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第三點及第六點附表二修 正總說明(108.01.23 修正)》 本府為協助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改善工作績效,以及規範各機關於辦理所屬無法 適任現職人員之資遣或退休(職)前所應採行輔導措施,進而提升行政效能,爰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前於一○六年三月十日以 府授人考字第一○六三○○九八七○○號函訂頒「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 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 鑑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於一○六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並自一○七年七月一 日施行後,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已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 一條第四款規定,經總統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七○○一二五四 三一號令公布廢止,爰配合修正本補充規定第三點及第六點附表二相關適用法規依據 文字,以符法制。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人考字第1083000496號函修正第3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表二;並溯自107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