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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204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考字第10630098700號函訂定全文8點;並自106年5月1日起實施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總說明(106.03.10 訂定 )》 為協助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改善工作績效,以及規範各機關於辦理所屬無法 適任現職人員之資遣或退休(職)前所應採行輔導措施,進而提升行政效能,爰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共計八點,其主 要內容如下: 一、本補充規定訂定之目的及其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各機關加強落實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作法。(第二點) 三、專案輔導之適用對象、輔導方式及因應輔導結果之處理情形。(第三點) 四、得免予實施或提前結束專案輔導之例外情形。(第四點) 五、各機關對於已解除列管之專案輔導對象,仍負有追蹤其改善情形之義務。(第五 點) 六、各機關就專案輔導對象之歷次面談,均應記錄於員工面談紀錄表;另應於輔導期 間結束後填具專案輔導成效評估表陳送機關首長核閱,以為後續解除列管或辦理 資遣(退休)之參酌。(第六點) 七、受考人有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年度考績(核、成)考列丁等或一次記二大過專案 考績處分之情事,應逕依該法另案辦理,毋須實施或提前結束專案輔導。(第七 點) 八、警察、主計、人事及政風人員各循其專屬人事管理體系辦理,不適用本補充規定 。(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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