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停止適用總說 明(113.05.28 停止適用)》 本要點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公布實施以來,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茲因性別工作平等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 公布,名稱並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另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性騷擾防治 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訂定或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以及訂定性騷擾防治 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前開相關條文內容大幅修正,又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調查處理辦法(公部門、部隊、學校版)」範本,經全面檢討後,本要點自一百十三 年五月二十八日停止適用,另行訂定「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2-02-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北市環稽人字第1133020472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