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6 .03 修正)》 本局為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 、懲處及處理措施,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臺北市政府財 政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期間歷經七 次修正,茲為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於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以及勞動部於 一百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為與現行法令相符,爰參 照勞動部修訂之僱用員工一百人以上未滿五百人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規範範本,修正本要點。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本局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處理之依據,並明定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 員或軍職人員之申訴及處理程序。(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增訂性騷擾調查之認定依據及得綜合審酌情形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為預防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明定實施防治性騷擾教育訓練內容,以及優先實 施之對象。(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依「因接獲申訴」及「非因接獲申訴」及「接獲被害人陳述而被害人無申訴意願 」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增訂本局所應採取之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修 正規定第七點) 五、增訂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或事業單位,本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均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通知他機關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增訂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首長時,申訴人之申訴管道。(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七、增訂本局於調查性騷擾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 備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八、增訂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之迴避原則。(修正規定第十 六點) 九、增訂經申訴人同意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不受結案期限之限制。(修正規定第 十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奉首長核定修正全文21點;並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