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 113.05.21 修正)》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於 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因民法第十二條 已將成年年齡由二十歲修正為十八歲,且部分規定經檢討已不合時宜,為降低行政作 業成本,及符合實務運作需要,爰修正本要點部分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申請人之資格,將年滿二十歲且未受監護宣告之自然人得提出申請,修正為 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得提出申請。(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將現行使用契約期間最長二年,修正延長為五年,續約修正為以一次為限,且續 約期間不得超過五年;另修正採公開招標之條件,明確規定於「契約終止或屆滿 前一年內,」如有其他申請人申請使用者,於契約終止或屆滿後,應採公開招標 方式辦理。(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配合使用契約期間修正延長為五年,修正為最近五年曾有違約情形且情節重大, 本局得拒絕申請人申請使用。(修正規定第六點) 四、將現行規定公證費用之負擔,由申請人全部負擔,修正為申請人與本局各負擔二 分之一。(修正規定第九點) 五、增列「施作室內裝修」、「簡易、臨時性地上物」,並酌作文字修正,使相關條 文之用語一致。(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十四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管字第11330187101號令修正發布第3、5、6、9、11、14點條文;並自113年6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