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作業要點總說明(106.04.25 訂 定)》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經管非公用不動產,於處分前原則採公開標租方 式辦理提供使用。倘經公開標租無法標脫或經評估不具公開招標條件者,多為各機關 無公務需求或地界崎嶇、袋地或公私夾雜等短期難以利用或須併同毗鄰土地整體開發 之不動產。上開不動產於尚未開發利用前,為避免閒置衍生管理問題,依本市市有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65 條第 3 款規定,訂定提供使用作業要點,以提升使用效率, 增進市庫收入。 有關使用費計收,土地使用費依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租金率,按當年期 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房屋使用費則依訂約當期房屋評定現值年息百分之十計 收。本要點草案計十四點,內容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作業要點訂定目的及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明定得採申請使用方式辦理之情形。(第二點) 三、明定申請人資格。(第三點) 四、明定申請人申請時應檢具文件,及契約未簽訂前,同時有多人提出申請之處理方 式。(第四點) 五、明定使用期限、續約條件限制規定及契約存續期間有多人提出申請,應採公開標 租規定。(第五點) 六、明定本局得拒絕申請人申請提供使用之情形。(第六點) 七、明定本作業要點提供使用之計費標準。(第七點) 八、明定本作業要點保證金收繳及退還之相關規定。(第八點) 九、明定使用契約應辦理公證及免予辦理公證之情形。(第九點) 十、明定申請人於開始使用前得解除契約之相關事項。(第十點) 十一、明定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搭建簡易、臨時性地上物、雜項工作物相關事項。(第 十一點) 十二、明定申請人申請終止契約之相關處理事項。(第十二點) 十三、明定本局得逕行終止契約之情形。(第十三點) 十四、明定申請人使用期間屆滿、契約解除或終止後,返還市有土地之處理方式。( 第十四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6)北市財管字第106304421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點;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