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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北市教中字第1083024858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3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修正說明(108.03.14 修正)》 教育部 103 年 11 月頒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稱總綱), 其中第柒點、第八項附則(三):「有關學生在校作息及各項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由 各校依各該主管機關訂定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 定自行安排」,為使本市國民中學妥適規劃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爰修正本注意事項。 本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總綱規定修正本注意事項名稱。 二、為符立法體例修正授權依據(第一點)。 三、明定立法背景、理由及目的(第二點)。 四、明定學生上學及放學時間得考量因素(第三點)。 五、明定學習節數之定義及非學習節數之活動(第四點)。 六、明定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作息規劃原則(第五點)。 七、明定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列入出缺席紀錄(第六點)。 八、明定上、放學時間調整得考量因素(第七點)。 九、明定學生如須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學校應提供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第八點) 。 十、明定各校辦理課後學習輔導之法源依據(第九點)。 十一、明定學校於假日辦理全校性活動之補假原則(第十點)。 十二、明定學校設有進修補習學校者,另訂作息時間規定(第十一點)。 十三、明定學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應依循民主參與程序(第十二點)。 十四、明定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之適用方式(第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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