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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2-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市稽人乙字第1133201605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2點;並自113年5月27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要點)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作業要點修正總說明(11 3.05.27)》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訂頒後,期間歷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 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於一 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修正公布,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於一百十三年 一月十七日修正公布,又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未提供範本供各機關修訂參考,爰改依勞 動部修訂之「僱用員工五百人以上」事業單位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 範範本修正本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處要點」,其修正規定摘要如下: 一、修正訂定目的及依據。(修正規定第一點) 二、增訂處理依據及適用對象例外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增訂性騷擾行為樣態。(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增訂性騷擾調查認定及審酌情形。(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修正申訴管道資訊。(修正規定第五點) 六、修正性騷擾防治及申訴管道宣導事宜,並增訂教育訓練規定。(修正規定第六點 ) 七、修正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增訂提供心理諮商協助之依據。(修正規定第七點、第 八點) 八、增訂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及提供必要防護措施義務。(修正規定第九點 ) 九、修正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設。(修正規定第十點) 十、增訂性騷擾之被申訴人為本處最高負責人之申訴管道。(修正規定第十一點) 十一、修正提出申訴程序及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義務。(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十二、修正申訴撤回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十三、增訂性騷擾申訴調查原則及調查小組之組設。(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十四、修正保密義務及違反規定之處理。(修正規定第十五點) 十五、增訂迴避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十六、修正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及決議程序。(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十七、修正申訴案件辦理時間及不服處理結果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八點) 十八、增訂申訴處理委員會得暫緩調查及決議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九點) 十九、修正性騷擾行為之懲處及求償事宜。(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二十、增訂核定及修正程序。(修正規定第二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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