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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8-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3)北市警外字第11330538991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涉外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總說明(113.03.20 修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於支給各類涉外案件或專案勤務通譯費 用時,有明確規範據以依循,特訂定本局涉外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 內政部警政署於 113 年 1 月 19 日以警署外字第 1130059658 號函知全國警察機 關,有關行政院核定之「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訂於 113 年 4 月 1 日起實施 ,計畫內容提及公共事務通譯費率基準調升約 1.67 倍,是以,本局配合前揭計畫調 升通譯費率支給基準,並按通譯工作執行現況略作其他規定調整。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配合行政院核定之「通譯制度精進試辦計畫」調升通譯費率支給基準。(修正第 三點) 二、配合通譯工作執行現況修正認定通譯結束之時間點。(修正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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