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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08-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外字第11030001741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及第4點條文之附件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涉外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總說明(110.02.09 修正)》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所屬於支給各類涉外案件或專案勤務通譯費 用時,有明確規範據以依循,特訂定本局涉外案件通譯費用支給作業要點。 按各警察機關領據及核銷表單格式不一,茲經內政部警政署於 110 年 1 月 12 日 以警署外字第 1100043698 號函律定全國警察機關「通譯費及交通費」領據格式,以 解決核銷使用表單紊亂問題,本局爰配合更新領據格式,並參照行政院勞動部「地方 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新增通譯人員使用之交通工具, 俾利所屬使用通譯服務及維護通譯人員權益,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內政部警政署 110 年 1 月 12 日警署外字第 1100043698 號函修正附件 領據格式。(修正第四點) 二、配合內政部警政署 110 年 1 月 12 日警署外字第 1100043698 號函新增通譯 人員乘坐之交通工具,並酌作文字修正及款次變更。(修正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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