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委託經營管理督導委員會設置暨考核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11. 03.08 修正)》 一、修正理由: 本案空間「藝文沙龍」位於中山堂 4 樓,具俯瞰廣場及遠眺北門之視野,擁有 獨特古蹟空間氛圍,為增進館所空間營運效益,借助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推 動本市藝文發展,採委託經營管理方式營運。本要點係針對本所藝文沙龍委託經 營管理委員會設置及督導考核相關事宜所訂定,性質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行政規則。 依本市議會第 13 屆第 6 次定期大會 110 年 11 月 12 日民政委員會第 9 次會議第 130502 案「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案 109 年執行情形報告」審查 建議,為有效落實績效考核,並與本府各委託經營管理場館考核標準一致,擬辦 理本要點修正,修正各項補助額度之考評分數要求,以符合實際營運情形、提升 績效及落實監督機制。 二、修正重點: 原考核結果評分達「七十分」以上者,依原補助額度辦理,修正為考核結果評分 達「八十分」以上者,依原補助額度辦理;未達八十分者依原補助額度扣減;低 於六十分者,取消補助。並刪除條文附表(臺北市中山堂管理所委託經營管理督 導考核紀錄表),因考核項目須因應實際情形滾動式修訂,刪除後方可依實際情 形及營運目標修訂評鑑項目與指標,不受限於條文附表。 條文修正如下: 六、考核方式: (一)本所得依營運目標修訂評鑑項目與指標;受託單位得訂定目標值與規劃行動方 案。 (二)受託單位應依委託經營管理契約規定時間,提送次一年工作計畫或前一年成果 報告(含財務報表),併同考核表,交由考核小組辦理初審及實地考察,再由 本所提送本委員會進行綜合審議、提供建議或評分。 七、考核結果 (一)針對領有補助款之受託單位,其總合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依原補助額度辦理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依原補助額度扣減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六十分以 上未達七十分者,依原補助額度扣減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低於六十分者,取消 補助。 (二)應以書面通知受託單位,並做為續約之依據,如有需改善事項,得限期受託單 位改善,並追蹤管考改善情形;逾期未改善且情節重大者,得終止契約。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31-0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11)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13010415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