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基準修正說明(107.08.3 0 修正)》 一、修正第一項:考量各大議題融入教學及課程發展增加備課時間,以達科科等值之 目標,調降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三領域之教師基本授課節數 1 節,國中部分專任教師節數自 19 節調降為 18 節、完全中學國中部專任教師節 數自 17 節調降為 16 節。 二、修正第二項:配合教育部及本市國中教職員員額編制基準修正普通班教師編制, 普通班教師員額編制自每班教師 2 人調整為每班教師 2.2 人。 三、修正第三項:酌修減授課名稱,改為校本減課、市本減課、依教育部規定減課。 另為明確規範學校總減課節數對應班級數規模,明訂總班級數計算,包含普通班 、體育班、集中式特教班、藝術才能班及學困班。 四、修正第五項:為使本市教師授課節數基準能對各科教師皆能一體適用,新增特殊 教育科教師授課及減授課節數之依據。 五、修正第六項:考量特科教師減授課規定已明訂且本基準符合現況,將原第五項( 一)及(三)點內容刪除,原(二)點內容新增為第六項。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4-203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北市教中字第1076033898號函修正;並自107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