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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7-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6)北市財金字第106307516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106年8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動產質借業務處理原則總說明(106.07.04 訂定)》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所屬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以下簡稱動質處)依 「當舖業法」經營質當業,為利質借業務之處理,前於民國七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本府 以(74)財三字第 7324 號函訂定「臺北市公營當鋪業務處理要點」,復配合動質處 於民國八十二年更名改制,修訂該要點名稱為「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業務處理要點」, 且歷經多次修訂迄今。 因考量前開要點部分規定涉及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為符法制規定,特依「臺北市法規 標準自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該要點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另擬具「 臺北市動產質借業務處理原則」,並由財政局核定發布。本原則共計七點,其重點如 次: 一、訂定本原則名稱。 二、訂定本原則規定意旨。(第一點) 三、訂定質借利率規定。(第二點) 四、訂定質借物品之質借期間規定。(第三點) 五、訂定單一質借客戶最高累計質借限額及每筆質借限額。(第四點) 六、訂定流當物之收繳期程。(第五點) 七、訂定流當物之處理方式。(第六點) 八、訂定質借業務之相關執行規定法源。(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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