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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1-02-21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北市衛長字第112313775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照顧管理人員曾任國內長期照顧服務年資採計提敘薪級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說明(112.08.24 停止適用)》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照顧管理人員曾任國內長期照顧服務年資採計提敘薪級補充 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係始於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一○六)北市衛長字第一○六四四二六九六○○號函頒「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照 顧管理專員曾任國內長照服務年資採計提敘薪點補充規定」,歷經一百零七年九 月十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一○七)北市衛長字第一○七六○○七五○○號函修 正名稱及全文六點,繼於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一○八)北市 衛長字第一○八三○○七三四○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自函頒日生效。 二、本補充規定係本局為網羅新進人員並拔擢優秀照顧管理督導及照顧管理專員(統 稱照顧管理人員),故自一百零六年起依衛生福利部「各縣(市)政府照顧管理 人員進用資格條件及薪級標準一覽表」備註第五點規定,由本局自行依相關規定 辦理函頒照管人員(臨時人員)提敘作業與認定標準等內容,以提升長期照顧評 估服務品質,進而順利推展本市長照服務政策。 三、現因照顧管理人員(含照管專員及督導)自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依衛福部一百 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衛部顧字第一一一一九六一九○五號函及一百一十一年十 月二十日衛部顧字第一一一一九六二一三○號函,由臨時人員改以聘用人員進用 ,經本局檢視,原以臨時人員進用之照顧管理人員提敘作業與認定標準等內容, 已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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