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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9-05-2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北市勞就字第10630648400號函訂定全文6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試機密維護工作要點訂定說明(10 6.07.14 訂定)》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試(以下簡稱口試 甄試),為使各試務人員於甄試期間落實嚴守保密規定,審慎執行各項試務保密工作 ,確保甄試作業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進行,俾利用人機關招考人才,特訂定「 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試機密維護工作要點」草案,重點如 下: 一、明訂本要點之目的。 二、明訂本處辦理口試甄試時,應保密之資料內容。 三、明訂本處辦理口試甄試時,應遵守保密規定之人員、條件限制及保密內容。 四、明訂本處辦理口試甄試時,保密措施之執行與分工。 五、明訂本處辦理口試甄試時,處理洩密情事之方式。 六、明訂本處辦理口試甄試時,如發生洩密情事,應由政風室會同有關單位實施工作 檢討,並提報廉政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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