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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7-10-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權字第106318303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點;並自106年8月1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定型化契約規定統一裁罰基準草案總說明(106. 07.11 訂定)》 依據 104 年 6 月 17 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所為之行政 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按臺北市政府 105 年 6 月 24 日府授法保字第 1053249 1300 號函檢送本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105 年度第 2 次定期會議之會議紀錄業將 不動產交易類定型化契約執行業務分配予本局,本府並於 106 年 3 月 10 日府地 權字第 10630439300 號公告將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本府主管不動產交易定型化契約 查核及裁罰等業務部分權限,委任本局辦理,本局爰依前揭公告事項續訂定「臺北市 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定型化契約規定統一裁罰基準」作為執行依據,本裁罰基 準共計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基準訂定之法源依據。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者,其罰鍰之裁罰基準。(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 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 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情形。 四、明定依本法裁罰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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