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修正總說明(112.09.22 修正) 》 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於一百零 一年八月一日以府人考字第一○一三一七三六二○○號函訂定,復分別於一百零二年 八月七日、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一百十年七月三十日及一百十一年三月七日歷經 四次修正。 因應銓敘部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部管二字第一一一五四八六○八○一號令修正「銓 敘部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並簡化各公務人員協會於申請活動經費補助 時應檢附之表件,爰配合修正本作業規定,以期減輕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以下簡稱 協會)行政作業負擔,健全協會會務發展。 本規定現行規定共十點,本次計修正五點及相關附件,其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利協會更精準規劃活動所需支用經費,並使本府審核補助金額標準更臻明確, 明定活動經費補助比率係依協會會員實際支用金額核算。(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為簡化協會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之表件及格式,刪除現行附件五,並合併現行附 件三及附件四,以及修正現行附件二及附件六等格式內容,其餘附件配合現行附 件三至附件五之合併、刪除,遞移附件序號。(修正規定第五點、第七點、第八 點、第九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人考字第1123007797號令修正發布第3、5、7~9點條文;自112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