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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臺北市政府(106)府人考字第10630249900號令修正發布第6、8點條文
  • 《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第六點及第八點修正總說明(10 6.07.19 修正)》 「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自 102 年 8 月 7 日修訂 迄今已逾 3 年,另查「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業於 105 年 6 月 20 日修正增列第 4 點第 2 項規定:「各機關衡 酌受補(捐)助對象提出支出憑證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事者,得就該部分列 明原因,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改以其他佐證資料結報。上開特殊情事之結報方式應納 入前點之作業規範內或於補(捐)助契約中訂定之。」 茲為期符合前開注意事項增訂特殊結報方式應納入作業規範明定之規定,爰配合修正 本作業規定第八點規定;另經重行檢視後將前開注意事項相關規範,亦併同修正納入 本作業規定第六點及第八點規定,以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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