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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2-05-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人考字第1103006193號令修正發布第5、7~9點條文;並自110年8月15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110.07.30 修正)》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政 府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之業務,以健全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發展,促進本府與公務 人員間和諧關係,於一0一年八月一日以府人考字第一0一三一七三六二00號函訂 定「臺北市政府補助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以下簡稱本作業規定), 復分別於一0二年八月七日及一0六年七月十九日修正。 因應銓敘部一一0年一月十一日部管二字第一一0五三一四一一0一號令修正「銓敘 部補助公務人員協會經費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七點及第九點,爰配合修正本作業規 定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增訂臺北市公務人員協會於前一年十一月底前 提報次年度擬申請補助辦理活動之計畫時,應提出「三年內未違反勞工相關法規切結 書」、「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切結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 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等文件之規定;該協會拒絕為上開切 結或揭露者,本府不予受理;該協會切結不實者,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本府得 追繳已核給之補助費,並於三年內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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