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辦理合作式國中技藝教育課程注意事項修正總說明(113.03.08 修正)》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參加及開辦臺北市合作式技藝教育課程之國 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及技職校院有所遵循,依據「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課程實施參考指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 中學生涯發展教育及技藝教育相關經費作業原則」及訂定本注意事項,於一○六年八 月七日北市教中字第一○六三七八九九七○○號函公布,經一○七年八月二日北市教 中字第一○七六○二二五○三號函及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北市教中字第一一○三○ 五九四九九號函修正為現行條文。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部分條文經教育部於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以臺教授 國部字第一一二○一五五九○四A號令修正發布,修正第一條、第五條、第六條、第 七條及第十條,其中影響較大係屬第七條修正開辦之班級人數,由「十五人至三十五 人為原則」修正為「十二人至三十人為原則」,並修正職群開設數量,學校得開設多 元課程不受一至四職群之限制,以符合學校實際設班需求。 配合本次「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修法並通盤檢視本注意事項,本次修正草案 重點如次: 一、修正條文第一點:依本市合作式技藝教育課程辦理現況,增列技職校院並簡稱為 開辦學校。 二、修正條文第三點:修正每班招收人數為「以十二至三十名為原則」。 三、修正條文第四點及第六點:第四點第三項為分發作業事宜,爰併入第六點第三項 並刪除重複條文。 四、修正條文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九點 :依實務辦理情形,酌作文字修正。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5-03-2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北市教中字第1133043104號函修正第1~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