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兼營其他業務設施使用費計收基準訂定總說明(10 6.08.11 訂定)》 目前本市所轄五家農產品批發市場臺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農產公司)、臺 北漁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漁產公司)、臺北畜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畜產 公司)、臺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卉公司)及有限責任臺灣區觀賞植物運 銷合作社(下稱植物社)依據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應具備基本設施 及附屬設施。又該等設施應付之使用費部分,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六條規定, 由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額度內核定之。爰本處參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 細則第十七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所定使用費之額度,不得超過市場管理費收入百 分之十五」,訂定各批發市場收費比率。 另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者,如兼營其他業 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例如批發市場委外經營餐廳、便利商店或中央廚房等 相關產業,提供民眾教育、觀光消費及休閒多元化服務。惟參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 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78 農輔字第 8143827A 號函釋意旨,批發市場兼營其他業務使 用之設施無法依據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六條等規定收取使用費。故針對上開基本設 施及附屬設施以外,兼營其他業務使用之設施並無統一收費標準,以致現行所收取之 使用費均不一致。如參酌現有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一點:「臺北市市 有出租基地,依土地最近一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及第二點規定:「… …部分或全部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者,依第一點所定租金額加成百分之六十計收 (算)租金」,作為本處計收兼營其他業務設施使用費之基準,勢將造成批發市場經 營主體營運成本壓力,進而影響本市農產品供應。 為明確規範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兼營其他業務使用費計收方式,參考本府財政局一百零 六年四月十日書面意見略以,依據法務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律字第 092001481 6 號函釋示:「市有公用財產例外收益之方式,原則上得選擇依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 行之……」,爰採租金(私法關係)據以計收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兼營其他業務 設施使用費。 本基準共計五點,其重點說明如下: 1.名稱:本基準係為規範本市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兼營其他業務設施應付之使用 費情形,爰名稱定為「臺北市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兼營其他業務設施使用費計 收基準」。 2.第一點:明定本基準訂定目的。 3.第二點:明定本基準執行機關。 4.第三點:明定兼營其他業務及兼營其他業務設施之名詞定義。 5.第四點:第一項明定本基準計收使用費依據。第二項明定本基準計收使用費方式。 6.第五點:明定使用費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9-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6)府產業市字第106315863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106年8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