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原則第四點修正總說明(113.11.07 修正)》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訂定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 購事務作業規定,並自同年九月一日生效,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 十二年五月十八日,並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採購事務作業原則。茲為簡化本 處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採購案之作業流程,提升底價審議行政效率,爰修正現行規定 第四點有關底價建議案之審查金額標準,明定訂有底價之採購案,屬預算金額或單次 契約變更新增項目之金額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以上者,始須召開採購審查小組會議 討論底價建議案。(修正規定第四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2-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奉首長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並於同日以公務電子郵件下達及刊登本府KM知識平台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