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送出基地屬已開闢、未開闢都市 計畫道路之認定基準」(修正案)總說明(112.07.13 修正)》 緣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一○六)府工新字第一○六三七二六三九○一 號令訂定發布本認定基準全文三點,並自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生效;並於一○八年 七月十二日府工新字第一○八三○七一三一四號令修正發布旨揭認定基準完整路段未 全部供公眾通行且部份有地上物可通行達四公尺以上之認定,並自一○八年八月一日 生效。 本認定基準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套繪本府都市發展局最新地形圖及都市計畫 圖,其完整路段內現況已全部供公眾通行無地上物,且其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都市 計畫道路相連通者。」,屢遭民眾反應有關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相連 通者之規定,有因自然之地形、地貌或地理環境,且無法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 計規範而開闢困難之情形,故檢討修正本認定基準。本認定基準共計三點,本次修正 全文,茲將修正要點說明如下: 一、增加臺北市政府之簡稱,即「(以下簡稱本府)」文字(第一點)。 二、文字酌作修正(現行規定第二點第二項)。 三、本次增訂第二點第三項第二款,考量因自然之地形、地貌或地理環境,致無法符 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而開闢困難者,不受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都市 計畫道路相連通之限制,故增加第二款(第二點第三項第二款)。 四、本點標點符號酌作修正(第三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1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新字第112305834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112年7月15日生效